合同到期不續簽屬于合法辭退嗎
在勞動關系中,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屬于合法辭退,這一問題困擾著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。今天,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這個話題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勞動合同期滿,勞動合同終止。但在實際操作中,情況較為復雜,不能簡單認定合同到期不續簽就是合法辭退。
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條件續訂,勞動者不同意:若勞動合同期滿時,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訂,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這種情況不屬于辭退,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。例如,小王的勞動合同到期,公司提出維持原工資待遇并增加一些福利條件續簽合同,小王因個人發展規劃等原因拒絕續簽,此時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,不屬于辭退行為。
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:若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,導致合同到期終止,一般可視為合法辭退,但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比如,小李在公司工作了 5 年,合同到期后公司決定不再續簽,那么公司應按照小李 5 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。
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不續簽:若存在法定情形,如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,勞動合同期滿的,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。此時用人單位以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需支付賠償金。例如,小張處于孕期,勞動合同到期,公司若直接終止勞動合同,就屬于違法行為,需支付賠償金。
案例分析
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:張某入職某公司,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,合同期限為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。2023 年 9 月底,該公司向張某送達《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》,稱因張某連續 4 個月未完成崗位工作要求,經多次培訓和談話后,其工作仍無改觀并持續下滑,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,公司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,決定合同到期不再續簽。因就相關費用發生爭議,張某提起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及未休年休假工資等費用。仲裁委員會及一、二審法院均對張某的訴請予以支持。
法院生效裁判認為,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以 “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” 提出續訂合同而張某拒絕的情況,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,故公司應支付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。公司雖主張張某存在違反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中 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” 情形,但并未據此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,且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。雙方勞動關系實為到期終止,故公司此項抗辯不成立。
總結
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屬于合法辭退,要結合具體情形及法律規定綜合認定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面對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時,都應依據法律規定行事,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。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詳細問題,歡迎咨詢北京專業律師,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和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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